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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制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8月04日

1、新进医院的医师,在考取职业医师资格证并注册后,由本人申请院领导同意批准,市社保局登记备案,方可具有医保定岗医师处方权。

2、医保病人应使用一式三联专用处方。

3、、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号、年、月、日、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药方法、医保定岗医师签名、配方人签名、复查发药人签名、计价。

4、处方应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5、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医保定岗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名,药剂科方可调配。

6、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7、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已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溶液浓度按百分(%)浓度。

8、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慢性病或特殊情况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定岗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9、对违反医疗保险处方管理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报告医院领导,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取销医疗保险定岗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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