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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年09月01日

一.2011年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段累计补偿:起付线500元,500元以上至1万元部分的住院报销比例为45%,1万元至3万元部分为50%,3万元以上部分为6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70%。

2.参合农民当年内在同一个医院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3.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限额统一提高到8万元。

4.具有我市农村户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参合孕产妇,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正常分娩给予每人300元定额补偿,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手术给予每人600元定额补偿。

5.参合人员在家劳动和日常生活中因个人非故意原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经所在县区审批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6.适宜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不含中成药),在相应补偿比例的基础上统一提高20%。

二.不予报销的项目

1.凡参合农民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有他方责任所致外伤以及因个人故意(如: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自杀、自伤、自残、服毒、醉酒吸毒等)所致自身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补偿范围。

2.输血、各类美容、整形、减肥、假肢等非疾病诊疗所发生的费用。

3.由市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临时市人民医院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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