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新农合的规定切实做到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因病施治,保障参合人员权益,为参合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制定本规定:
一. 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新农合政策规定,遵守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 接诊人员要主动询问就诊病人是否参合,对参合患者应及时办理各项入院手续,并由患者在入院信息单上签字确认。认真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真实填写身份确认单,做到人、证相统一,严禁冒名住院。
三.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医生书写病历,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不能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或者与职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病历记载应及时准确完整、清楚。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自备药品等都要在医嘱中进行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
四.不准挂床住院,小病大治,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收治住院。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人员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县区农合办审核扣款由所在科室负担。需及时为出院参合患者提供详细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
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能诱导参合患者做各种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重复检查,重复收费,不得将包床费,聘请专家费等需参合患者自费的费用计入报销费用,严禁使用自费药品通过报销药品冲账换成公费药品。所有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一致。使用药品时严格遵守处方规定,不得无故开大处方,不得搭车开药、换处方。努力提高对参保人员目录药品的使用率。参合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带药,一般不超过七天量。
合理检查。严格执行省、市新农合诊疗项目,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应达到65%以上。
六、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参合患者因疾病诊疗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限报药品时,经(诊)治医师要告知患者或家属。(病人意识不清且家属不在场需要急救者除外),征得参合患者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书后方可施行。未经病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科室或经(诊)治医师承担。
七.因我院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
八.各科室要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医院农合办将会同医务科、护理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对不合理费用及违规情况与科室质控挂钩。医务人员的严重违规行为将与其效益工资、职称晋升、聘任等挂钩
九.根据市卫生局要求和部署,我院将逐步对各县区的参合患者进行直报。
实行直报的县区的患者住院时需提供: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2.身份证(户口本)。
3.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险的病例,需提供县区新农合办公室的审批单
4.产妇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病区需提供的资料:
1.出院记录
2.身份审核确认单
对尚未开通直报的县区的患者,住院处以及各病区应根据各县区的要求,给出院病人提供相关资料。
十.月末新农合办公室,结算中心,按县区的要求对所报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及时上报医院财务科和各县区,以便及时足额准确地拨回我院垫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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